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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高科: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1-11  

						证券代码:002144         股票简称:宏达高科          公告编号:2016-0047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建设路 118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沈国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21 人,
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64,539,2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1%。其中参
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8,101,54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三个议案都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审议议案 3《关
于为参股公司宏达小贷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时,公司控股股东属于
关联方,需要回避表决。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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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0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9 日 15:00 至 2016 年 11 月 1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以下是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62,172,70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3%;2,325,93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3.60%;40,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6%。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符合
《公司章程》关于特别决议条款的要求。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735,01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0.79%;2,325,93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28.71%;40,6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5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62,229,708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2%;1,988,33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3.08%;321,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792,01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1.49%;1,988,33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24.54%;321,2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96%。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宏达小贷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 意 公 司 为 参 股 公 司 海 宁 宏 达 小 额 贷 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7 年度最高为 10,000 万元的中国银行海宁支行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的担保事项,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当宏达小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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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其他股东于 2017 年度为宏达小贷公司进行银行融资担保时,公司
以持有宏达小贷公司的持股股份及溢价为其提供反担保的事项,并授权董
事长签署相关反担保协议。
       鉴于本议案审议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沈国
甫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因此,针对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共计 26,780,00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15.15%。
       表决结果: 24,469,47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1.37%;1,981,03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7.40%;
329,5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5,791,019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1.48%;1,981,03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24.45%;329,5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4.0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马恺律师和袁金瑞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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