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陈思平)2017-04-25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陈思平)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
在 2016 年任职期间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公
司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的相关会议,
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有关要求,现将 2016 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1、本人出席会议情况
2016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和 3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有关会议
情况如下表所列:
应出席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是否连续
事会会议 现场出席 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两次未亲
次数 自出席
6 3 3 0 0 否
2、对董事会有关议案的投票情况:
对出席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2016 年历次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事项,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逾
期担保情形,报告期内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 13,000 万元,占公司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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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期期末净资产的 7.62%;实际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为 4,500 万元,占公司本报
告期期末净资产的 2.64%。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
公司持股 5%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的对外
担保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2015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1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执
行,所披露的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本年度的董事、高管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此无异议。
(三)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
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
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真实情况。
(四)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17,5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
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
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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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保障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滚动使用不
超过 1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获得资金效益,
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进行投资理财。
(七)关于公司核销部分坏账损失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
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核销应收账
款坏账事项。
(八)关于公司补选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应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本次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同意提名周伟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事项,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没有逾期担
保情形,报告期内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13,000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期
末净资产的8.13%;实际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为11,500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期
末净资产的7.19%。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履行
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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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上半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十)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有利于公
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审计成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其在从事2015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
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
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我们同意
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十二)关于为参股公司宏达小贷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1、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担保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86%,未超过公司
上年末净资产的10%,不属于重大担保事项。
2、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推动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
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提高其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力,有助于实现公司
的财务性投资目的,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
次担保事项由宏达小贷公司其他相关股东提供反担保,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
要对方提供反担保的规定。
3、结合宏达小贷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我们认为其有
能力偿还未来到期债务,公司对宏达小贷公司的担保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的
财务风险。
(十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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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3、同意公司提名沈国甫、毛志林、沈珺、朱海东、顾伟锋、许建舟六人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陈思平、周伟良、平衡三人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以上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十四)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有利于公
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及充分了解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的学历、专业资格、
职业经历、兼职情况及履职能力等,认为相关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
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合法,相关提名及聘任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沈国甫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顾伟锋先生、
许建舟先生、潘建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朱海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兼董事会秘书。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6 年任期内,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业务经
营和财务状况;通过会议、调研、电话和邮件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
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
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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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
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2、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其他出差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
理、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分析,并用自己专业知识给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建议。
3、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内部制度,不断督促公司健
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率,规范公司运作。
五、担任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和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战略委
员会委员,以及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16 年按照《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委员会工作制度,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应尽
的职责,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审计报告》、《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
告》、《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关于公司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 年度经营计划》及《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的议案》。
六、其他工作情况
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七、联系方式
为方便与投资者沟通,特公布本人的联系方式:chensiping@szu.edu.cn
以上是本人在 2016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17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
信和勤勉的精神,加强对公司业务的学习和沟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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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与
义务,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客观、公正与独立
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等公司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
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陈思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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