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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高科: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张敏华)2017-04-25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张敏华)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
在 2016 年任职期间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公
司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的相关会议,
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2016 年 12 月 26 日,公司进行董事会换届
改选,本人由于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已满 6 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要求,不再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现将 2016 年的工
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1、本人出席会议情况
    2016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和 3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有关会议
情况如下表所列:
 应出席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是否连续
 事会会议      现场出席      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两次未亲
 次数                                                           自出席
        5          4            1            0          0         否
    2、对董事会有关议案的投票情况:
    对出席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2016 年历次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关于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1
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事项,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逾
期担保情形,报告期内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 13,000 万元,占公司本报
告期期末净资产的 7.62%;实际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为 4,500 万元,占公司本报
告期期末净资产的 2.64%。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
公司持股 5%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的对外
担保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2015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15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绩效考核制度执
行,所披露的薪酬是合理和真实的,本年度的董事、高管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此无异议。
(三)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
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
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真实情况。
(四)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17,5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
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公司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没有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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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
会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定。
(六)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保障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滚动使用不
超过 1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获得资金效益,
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进行投资理财。
(七)关于公司核销部分坏账损失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我们认为本次核销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
实际情况,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的应收账款坏账,
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核销应收账
款坏账事项。
(八)关于公司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应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本次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同意提名周伟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事项,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没有逾期担
保情形,报告期内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13,000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期
末净资产的8.13%;实际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为11,500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期
末净资产的7.19%。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履行

                                     3
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2016年上半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十)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有利于公
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审计成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其在从事2015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
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
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我们同意
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十二)关于为参股公司宏达小贷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1、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担保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86%,未超过公司
上年末净资产的10%,不属于重大担保事项。
   2、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推动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
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提高其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力,有助于实现公司
的财务性投资目的,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
次担保事项由宏达小贷公司其他相关股东提供反担保,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
要对方提供反担保的规定。
   3、结合宏达小贷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我们认为其有
能力偿还未来到期债务,公司对宏达小贷公司的担保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的
财务风险。
(十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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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3、同意公司提名沈国甫、毛志林、沈珺、朱海东、顾伟锋、许建舟六人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陈思平、周伟良、平衡三人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以上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十四)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有利于公
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6 年任期内,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业务经
营和财务状况;通过会议、调研、电话和邮件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
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
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
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2、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其他出差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
理、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分析,并用自己专业知识给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建议。
    3、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等

                                   5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内部制度,不断督促公司健
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率,规范公司运作。


五、担任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提名委员会委员。2016
年度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共主持召开 6 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督促公司内审
部对各季度财务数据、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按期审计,并对审计部报送的财
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资料进行审阅,就存在的问题与财务
人员充分交流。对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做好事前审查工作,形成决议、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内审部的工作予以意见性指导。平时关注公司发展情况,
寻找合格的高层储备人才,对改进公司人才培养体系进行建议和督促。并积极为
公司及寻找和考察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六、其他工作情况
    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七、联系方式
    为方便与投资者沟通,特公布本人的联系方式:zdcta@163.com


    以上是本人在 2016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
子等公司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
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张敏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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