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周伟良)2017-04-25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周伟良)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人自 2016 年 5 月 19 日起担任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在 2016 年任职期间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的相关会议,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要求,现将 2016 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1、本人出席会议情况
2016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和 3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有关会议
情况如下表所列:
应出席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是否连续
事会会议 现场出席 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两次未亲
次数 自出席
4 4 0 0 0 否
2、对董事会有关议案的投票情况:
对出席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2016 年历次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事项,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没有逾期担
保情形,报告期内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13,000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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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净资产的8.13%;实际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为11,500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期
末净资产的7.19%。截至2016年6月30日止,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履行
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2016年上半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有利于公
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聘请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审计成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其在从事2015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
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
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我们同意
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为参股公司宏达小贷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1、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担保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86%,未超过公司
上年末净资产的10%,不属于重大担保事项。
2、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推动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
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提高其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力,有助于实现公司
的财务性投资目的,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
次担保事项由宏达小贷公司其他相关股东提供反担保,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
要对方提供反担保的规定。
3、结合宏达小贷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我们认为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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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偿还未来到期债务,公司对宏达小贷公司的担保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的
财务风险。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
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
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3、同意公司提名沈国甫、毛志林、沈珺、朱海东、顾伟锋、许建舟六人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陈思平、周伟良、平衡三人为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以上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六)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有利于公
司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其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及充分了解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的学历、专业资格、
职业经历、兼职情况及履职能力等,认为相关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
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合法,相关提名及聘任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沈国甫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顾伟锋先生、
许建舟先生、潘建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朱海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兼董事会秘书。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6 年任期内,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业务经
营和财务状况;通过会议、调研、电话和邮件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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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
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
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2、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其他出差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
理、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分析,并用自己专业知识给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建议。
3、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内部制度,不断督促公司健
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率,规范公司运作。
五、担任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提 名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 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2016 年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相关委员会工作制度,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应尽的职责,审议通
过了《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6 年第三季度
报告》、《关于第六届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等。本人一直关注公司发展情况,寻找合格的高层储备人才,对人才的聘任,
选拔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考察,并且参与了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薪酬制度执行情
况的考核工作。
六、其他工作情况
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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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联系方式
为方便与投资者沟通,特公布本人的联系方式:1927278881@qq.com
以上是本人在 2016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17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
信和勤勉的精神,加强对公司业务的学习和沟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
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与
义务,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客观、公正与独立
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等公司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
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周伟良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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