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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高科: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5-26  

						证券代码:002144          股票简称:宏达高科          公告编号:2017-017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建设路 1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
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沈国甫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2 人,代
表的股份总数为 60,708,9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4%。其中参与
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5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2,426,839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4 名,代表公
司股份数为 60,030,0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9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678,9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8%。
    3、本次股东大会对 3-10 号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实行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且没有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4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2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1、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0,122,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
反对 494,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81%;弃权 92,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15%。
    2、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60,122,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
反对 494,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81%;弃权 92,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15%。
    3、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 60,122,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
反对 494,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81%;弃权 92,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0,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5.28%;反对 494,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3.98%;弃权 9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4%。
    4、审议通过了《2016 年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60,122,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
反对 494,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81%;弃权 92,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0,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5.28%;反对 494,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3.98%;弃权 9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4%。
    5、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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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60,030,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
反对 586,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97%;弃权 92,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747,9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4.54%;反对 586,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4.72%;弃权 9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4%。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60,122,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
反对 586,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97%;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0,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5.28%;反对 586,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4.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 60,122,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
反对 586,7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97%;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0,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5.28%;反对 586,7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4.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60,122,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
反对 494,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81%;弃权 92,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40,1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5.28%;反对 494,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3.98%;弃权 9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4%。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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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60,121,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
反对 494,5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81%;弃权 92,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39,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5.28%;反对 494,5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3.98%;弃权 9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74%。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同意 60,121,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3%;
反对 568,2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股份总数的 0.94%;弃权 18,8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839,8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5.28%;反对 568,2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4.57%;弃权 1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委派马恺律师和袁金瑞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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