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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高科: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18-08-28  

						证券代码:002144            股票简称:宏达高科             公告编号:2018-024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以电话
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
2018 年 8 月 25 日上午十点,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建设路 118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
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9 位,实到董事 9 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国甫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经过现场与通讯相结合表决方式,本次会议作出了如下
决议:
    1、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8 年半年度报
告及其摘要》。
    《2018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请见同日巨潮资讯网,《2018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请见同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下同)。
       2、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8 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请见同日巨潮资讯
网。
    3、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此次公司
章程的修订强化了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作用,符合“党建入章”的工
作要求,同时也考虑到了公司作为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

司章程修正案》请见同日巨潮资讯网。
    4、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副
                                       1
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沈国甫先生提名,本次董事会同意聘任孙云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任期与第六届董事会一致,即自本议案通过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5 日。
    孙云浩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5、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组织架
构调整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组织架构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撤销行政(安
全)综合部,成立办公室。 办公室职责:负责行政事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
审核并修订公司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加强对各项工
作的督促和检查,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负责后勤保障、内务、
行政安全等管理,为其他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负责公司 党建群团、文
化宣传、公共关系、档案管理等综合工作。
    6、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董事会同意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下午两点在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建设路公
司会议室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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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孙云浩简历


    孙云浩先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工程师职称。
1974 年 11 月出生。1994 年 7 月毕业于嘉兴市中等专业学校电子电工专业;2003 年
6 月毕业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2001 年 5 月起,先后担任公司设备保
障部副经理、经理,曾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现为公司总经理助理。
    孙云浩先生持有公司股票 25,193 股,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惩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且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
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要求中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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