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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高科:关于部分房屋被征收事项的公告2019-08-10  

						证券代码:002144              股票简称:宏达高科             公告编号:2019-022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房屋被征收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房屋征收情况概述
    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因小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
(收购)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分房屋及房屋所在的
土地使用权。本次拟征收(收购)的房屋建设面积合计 10,630.19 平方米,土
地使用权面积合计 38,047.74 平方米,按红线规划需征收(收购)的土地使用
权 面 积 合 计 15,466.6667 平 方 米 , 折 合 23.2 亩 , 征 收 ( 收 购 ) 金 额 为
40,009,207.00 元。
      2019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房屋被征收事项的议案》,会议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同意公司与海宁市许村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收购)协议
书》(以下简称 “《征收协议》 ”),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订《征收协议》并
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
事项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 房屋 征收不
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二、房屋基本情况
    此次拟征收(收购)的房屋座落于海宁市许村镇,房屋用途为工业,建
筑面积:10,630.19 平方米。以上房屋坐落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国用( 2016)
第 05568 号,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面积: 19,856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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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米,折合亩为 29.784 亩;此次按红线规划需征收(收购)其中 15,466.6667
平方米,折合亩为 23.2 亩。此次项目还包括以上房屋的装修附属物、树木绿
化和机器设备的搬迁。
       上述拟被 征收房屋 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
未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无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
况。


       三、账面价值
                                                                           人民币元

资产类别          账面原值                   已计提的摊销或累        账面净值
                                             计折旧

土地使用权                1,133,573.56                 479,580.49         653,993.07

房屋及附属物              7,836,980.05                4,702,492.43      3,134,487.62

合计                      8,970,553.61                5,182,072.92      3,788,480.69

   注:上表数据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且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四、 定价依据
       根据海宁市政府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宏达高科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厦评字[2019]HNXC000012 号),本次收购(征收)项目中土地使用权出让
评估价格为 16,124,000.00 元,房屋评估价格为 13,669,367.00 元,装修、附属
物评估价格为 4,404,121.00 元,树木、绿化评估价格为 12,090.00 元,机器设
备搬迁评估价格为 4,098,790.00 元,共计 38,308,377 元。此外,经双方协商,
政府还需支付公司按时签约奖 1,063,019 元和按时腾空奖 637,811.00 元。
       综上,此次房屋收购(征收)项目总价款为 40,009,207.00 元。


       五、协议其他主要内容
       公司 应在协议签约生效后搬迁腾空上述被征收(收购)房屋,并由 公司
自行拆除房屋和附属物(残值归公司所有),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拆除,拆除
标准必须符合土地重新出让要求(净地),拆除后交付政府验收。协议签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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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后 5 天内, 公司向政府移交被收购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并由 政府统一向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分割、注销登记等手续。
    在本协议生效后,政府应在 20 天内支付征收(收购)总价款 30%,公司
在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交出相关房屋、土地权证后,政府在 10 天内支付征收
(收购)总价款 40%;征收(收购)总价款余下的 30%在房屋和附属物拆除,
符合净地要求后三个月内支付。
    经双方协商同意,因政府资金原因,征收(收购)总价款在土地出让后
三个月内支付 公司,政府按上述支付时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公司
利息。土地证注销后, 公司 拆除符合净地后交 政府 ,政府须在三个月内重新
公开挂牌出让土地。土地出让超过三个月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
支付予公司超过时间的利息。


    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 拟被 征收的房屋为公司的 部分厂房和仓库,公司会 将相关生产线和
物资妥善 搬迁至新厂区,本次房屋征收(收购)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
产经营。本次征收 将增加公司的 现金流和净利润,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
绩的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为准。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本次
资产处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1、《房屋征收(收购)协议书》;
             2、《宏达高科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厦评字[2019]HNXC000012 号)


        特此公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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