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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高科: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03-05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分红机制,切实
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建立稳定、持续、科学的投资者回报机制,根据证监
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现将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如下:

   一、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
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
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
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将遵守以下原则:

   1、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5、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况。

   三、公司股东未来三年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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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
供分配的利润的 10%: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
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的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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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期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年度或中期利

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

并提出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

   3、在公布定期报告的同时,董事会公告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及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股东大会按照既定利润政策对分配方案进行审议
并作出决议;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

限于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股东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
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
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年末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当年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拟进行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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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变更发表意见。

   六、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若公
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
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七、其他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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