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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高科: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周伟良)2020-04-22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9 年度述职报告
                                (周伟良)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
在 2019 年任职期间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公
司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的相关会议,
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有关要求,现将 2019 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1、本人出席会议情况
    2019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和 1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有关会议
情况如下表所列:

 应出席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是否连续
 事会会议      现场出席     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两次未亲
 次数                                                           自出席
        6          1             5            0         0         否
    2、对董事会有关议案的投票情况:
    对出席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2019 年历次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关于对公司2018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
明及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事项,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逾
期担保情形,报告期内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 11,000 万元,占公司本报

                                       1
告期期末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6.61%;实际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为
10,000 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期末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6.01%。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以下的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和要求。
    2、2018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
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
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真实情况。
(三)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
额度不超过 15,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
现金管理的事项。
(五)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保障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不超过
12,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获得资金效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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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
(六)关于为参股公司宏达小贷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1、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担保数额未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0%,不属于重大担保事项。
    2、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推动宏达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提高其资金流动性,
增强盈利能力,有助于实现公司的财务性投资目的,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担保事项由宏达小贷公司其他相关股东提供反
担保,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对方提供反担保的规定。
3、结合宏达小贷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我们认为其有能力
偿还未来到期债务,公司对宏达小贷公司的担保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
风险。
(七)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相关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聘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认为许富根先生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
《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合法,相关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聘任许富根先
生担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九)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事项,截止2019年6月30日,公司没有逾期担
保情形,报告期内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10,000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期
末净资产的5.92%;实际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期

                                   3
末净资产的5.92%。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
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履行
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2019年上半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相关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关于公司续聘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审计成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其在从事2018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
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
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我们同意
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十二)关于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的独立意见
   本次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的事项是基于当前公司所处行业变化和未来发展需要进行的决策,符合公司的发
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终止原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相关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过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保障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使用不超过
4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获得资金效益,不会

                                   4
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十四)关于为参股公司宏达小贷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1、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担保数额及累计为宏达小贷公司的担保数额均未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不属于重大担保事项。
       2、本次为宏达小贷公司新增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推动宏达小贷公司的快速发
展,提高其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力,有助于实现公司的财务性投资目的,符
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担保事项由宏达小贷
公司其他相关股东提供反担保,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对方提供反担保的规
定。
   3、结合宏达小贷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我们认为其有
能力偿还未来到期债务,公司对宏达小贷公司的担保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的
财务风险。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9 年任期内,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业务经
营和财务状况;通过会议、调研、电话和邮件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
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
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
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2、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其他出差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
理、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5
分析,并用自己专业知识给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建议。
    3、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内部制度,不断督促公司健
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率,规范公司运作。


五、担任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提 名 委 员 会 主 任 委员 ,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委
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本人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参与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履行了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员的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查了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和 2019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切实履行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指导了内审部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工
作,主持开展了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沟通和审核工作、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
工作,切实履行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六、其他工作情况
    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七、联系方式
    为方便与投资者沟通,特公布本人的联系方式:1927278881@qq.com


    以上是本人在 2019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0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
信和勤勉的精神,加强对公司业务的学习和沟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


                                       6
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与
义务,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客观、公正与独立
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等公司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
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周伟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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