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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高科: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高琪)2021-04-20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高琪)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
在 2020 年任职期间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公
司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的相关会议,
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有关要求,现将 2020 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1、本人出席会议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和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有关会议
情况如下表所列:
 应出席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是否连续
 事会会议      现场出席     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两次未亲
 次数                                                           自出席
        7          2             5             0        0          否
    2、对董事会有关议案的投票情况:
    对出席的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2020 年历次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董事会
召集召开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授权安排
有利于高效有序办理发行事宜。
    2、本次发行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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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董事长沈国甫先生以及副董事长毛志林先生、
董事兼总经理许建舟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顾伟锋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王凤娟
女士、副总经理孙云浩先生、监事会主席张建福先生、监事周美玲女士等8名特
定投资者。前述发行对象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办法》、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
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
《证券发行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7、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
办发[2013]110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
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
措施合理、可行。
    8、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根据《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
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9、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公司控股股东沈国甫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如按照其拟认购的股票数量的上限,本次发行完成后,沈国甫将持有上市公司
62,388,836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0.68%),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超过30%,将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沈国甫
已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增持的股份(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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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或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核准
文件的要求进行调整后导致沈国甫认购股份后所持公司股份不高于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30%的,或者认购股份高于30%、但出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监管规则调整关于要约收购豁免股份锁定期的要求等情形,则沈国甫有
权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事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
豁免要约收购条件。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沈国甫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
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基于公司本次发行的总体工作安排,同意本次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审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股东大会,待相关工作及事项准备完成后,公司董事
会将另行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相关事项。
(二)关于对公司2019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
明及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事项,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逾
期担保情形,报告期内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 13,300 万元,占公司本报
告期期末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7.71%;实际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为 7,000
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期末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4.06%。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2019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
来,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
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
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
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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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及充分了解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学历、专业资格、职业经历、兼
职情况及履职能力等,认为马强强先生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合法,相关提名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马强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关于为参股公司宏达小贷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
    1、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担保数额未超过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0%,不属于重大担保事项。
    2、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推动宏达小贷公司的快速发展,提高其资金流动性,
增强盈利能力,有助于实现公司的财务性投资目的,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担保事项由宏达小贷公司其他相关股东提供反
担保,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对方提供反担保的规定。
3、结合宏达小贷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近两年的经营情况,我们认为其有能力
偿还未来到期债务,公司对宏达小贷公司的担保不会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
风险。
(七)关于续聘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审计成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其在从事2019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
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
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我们同意
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相关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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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为参股公司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银行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事项,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没有逾期担
保情形,报告期内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合计为10,300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期
末净资产的5.93%;实际尚未到期的担保余额为4,000万元,占公司本报告期期末
净资产的2.30%。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以下
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2020年上半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
资金往来,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十)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相关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
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 年任期内,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业务经
营和财务状况;通过会议、调研、电话和邮件等形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
响,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掌握公司运行状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
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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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正。
    2、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其他出差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
理、募集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与公司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分析,并用自己专业知识给出独立、公正、客观的建议。
    3、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内部制度,不断督促公司健
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效率,规范公司运作。


五、担任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战略委员会委员,
在 2020 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认真审查了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和 2020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切实履行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及时传递行业发展动态信息,并积极为公司未来远景、市场定位及行业分析等事
项出谋划策切实履行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六、其他工作情况
    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七、联系方式
    为方便与投资者沟通,特公布本人的联系方式:qigao@zju.edu.cn
    以上是本人在 2020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2021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
信和勤勉的精神,加强对公司业务的学习和沟通,利用自己在技术方面的专业知
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与义务,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客观、
公正与独立运作,更好地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6
益。
   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等公司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
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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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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