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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高科: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3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达高科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
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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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监事由股东代表
担任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并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应就行使上述各项权利而获悉公司的秘密,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
定外,应向公司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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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监事会认为必要或有监事提议时,应当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说明理由和目的。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主席签发。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通知应提前十天书面送达全体监事及需要列席会议的
相关人员。监事会临时会议根据需要而定,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监事及相
关人员。
    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发出通知的日
期,并附与议题有关的相关材料。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提议时。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
席,监事因故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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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提案及议事内容


    第十九条     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
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之内;
    (二)提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核查账簿、文件及有关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
情况;
   (二)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
情况;
    (三)对董事会、总经理提交的各种报告、方案、文件等资料,或者用以公
开披露的信息文件等资料进行核实;
    (四)检查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六)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七)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提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
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当提案与某监事有关联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该
项提案的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尊重每位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
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
会作出的合法的决议。




                                    -4-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
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
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记名式投票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
决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指定人员负责记录。
    第三十条     记录应完整、真实,记载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
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披露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按有关规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签
发。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会议决议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完整保存 10 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监事分工组织检查落实,并提出书


                                      -5-
面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 照《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对本规则的修订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监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实施。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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