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高科:对外担保制度2022-08-25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宏达高科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
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
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
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
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
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八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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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
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其中,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对外担保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
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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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被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
公司的担保份额,并明确规定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单独的,与其他担保不承担连
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
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被担保人资
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的审核、后续管理及对外担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及时将对外担保的相关资料提供给证券部备案,以便
证券部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关注其日常生产经营、资
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公司发现有证据证
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
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措施确
认担保合同无效;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
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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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
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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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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