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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高科: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5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 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下简称 “《工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和投
资者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1、充分披露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
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
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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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 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7、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
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 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
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
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机构和个人);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
的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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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5、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
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
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
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
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
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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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
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财务状况、
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4、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
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7、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8、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9、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10、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
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
时答复。
    公 司应丰富和及时更 新公 司网站的内容, 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 、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
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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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
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需验证相关现场参观人员身份文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当派两
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
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
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
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
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
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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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
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
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
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
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
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 /网络)、召
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
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
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
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 十 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 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
提问进行回答。
       第 二 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 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 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
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 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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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
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
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 证
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
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
刻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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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
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 二 十七 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 就投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八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 二 十九 条      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 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 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
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一条        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2、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
与 机 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
以 及 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 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
配 合 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
    4、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配合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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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
       5、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
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6、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
       7、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证券部实施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证券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
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四条   证券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
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
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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