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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达高科: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08-25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
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
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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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 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
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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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
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
标准。
    (四) 关联交易事项:
    1.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8.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9.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
            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 其它重大事件:
      3.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5.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6.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7.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 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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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
  2.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 100 万元以上;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
  13.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四)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
  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
(八) 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
        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6.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    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
        购价格一个月内变动幅度达 50%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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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   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大额”指
            金额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12.   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环境信息事项:
      1、 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2、 公司因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
      3、 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4、 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决定限期
            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5、 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流动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十) 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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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5、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
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
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
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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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
董事会秘书,并应董事会秘书的要求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
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
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
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
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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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
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
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
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
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
任;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以追究其损
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范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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