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安理【意】(2020)第 Y015 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5-36 层,邮编:100020 电话(Tel):(010)85879199 传真(Fax):(010)85879198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安理律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理【意】(2020)第 Y015 号 致: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惠程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 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 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 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1 安理律师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11月6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 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如期于2020 年11月23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C座二层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11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9:15至2020年11月23日15: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 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3,29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10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计 5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129,678,9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170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49 名(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代表 公司股份 5,269,75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6571%。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2 安理律师 法律意见书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 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 (一)《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选举汪超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汪超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93,183,02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077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81,35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43%。 1.02 选举沈晓超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沈晓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93,170,83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068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69,1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30%。 1.03 选举陈丹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陈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93,171,132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068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69,4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87%。 3 安理律师 法律意见书 1.04 选举林嘉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林嘉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93,170,50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0681%。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68,8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68%。 1.05 选举潘林武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潘林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93,185,5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079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83,8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13%。 1.06 选举王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王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93,172,1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069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70,43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271%。 (二)《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 选举叶陈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叶陈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93,175,49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071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73,8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15%。 2.02 选举钟晓林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钟晓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93,175,498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 安理律师 法律意见书 的 70.071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73,8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15%。 2.03 选举 Key Ke Liu 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Key Ke Liu 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93,170,495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0681%。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68,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66%。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 选举梅绍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梅绍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93,175,497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071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73,8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15%。 3.02 选举谭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谭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93,175,496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0.071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473,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15%。 (四)《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128,334,583 股,反对 4,636,838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2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32,917 股,反对 4,636,838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0104%。 5 安理律师 法律意见书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128,334,583 股,反对 4,636,838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2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32,917 股,反对 4,636,838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0104%。 (六)《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同意 128,334,583 股,反对 4,636,838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2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632,917 股,反对 4,636,838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010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6 安理律师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王清友 姚以林 宋 怡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