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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程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6月)2022-06-15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
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内部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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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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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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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
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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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如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委员留存于公司的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
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专
人送达、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特快专递、传真或借助所有委员能够
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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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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