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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程科技: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1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高华[意 HC017]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 13 号 1 号楼 3 层,邮编:100164

     电话:(010) 53659780 传真:(010) 53659780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高华[意HC017]号

致: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程科技”)的委托,指派郑冬梅、董成良律师出席了
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召开的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
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2月3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
刊登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
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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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2年12月20日下午14:30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11楼会议
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12月20日9:15至2022年12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4,819,2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769%。公司部分董
事会成员、部分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310,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8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4名(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代
表公司股份51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637%。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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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采取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3采取普通决议
方式审议。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

     1.《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108,791股,反对21,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
意489,500股,反对21,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76%。

     该议案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108,791股,反对21,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
意489,500股,反对21,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76%。

     该议案表决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108,791股,反对21,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
意489,500股,反对21,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76%。

     该议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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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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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冬梅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马   杰                              董成良




                                            202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