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程科技: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2023-04-20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叶陈刚
本人作为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2022年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自己作
为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
人在2022年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召开会议次数:2022年度,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
议和9次股东大会。
2.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表所示:
任期内应出席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任期内召开股东 实际列席股东
事会会议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13 13 0 0 9 0
3.本人表决情况:本年度,本人按照《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提交董
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均投出同意票,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2年度任期内本人对董事会议案相关事项共发表23项独立意见和9项事前
认可意见。
(一)独立意见
1.2022年01月19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1
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
①本次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②经认真审阅鲁生选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没有发现存在《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其任职资格合法,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聘任鲁生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裁。
(2)独立董事对《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具备足
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
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聘任大信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聘任大信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拟聘任大信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22年02月24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
①本次补选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②经认真审阅龙勇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没有发现存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其任职资格合法,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
2
件,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符合《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
有关规定。
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龙勇先生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人同意选举龙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董事会将本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关于签署设备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重庆惠程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
惠程未来”)与关联方签署相关合同,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3.2022年04月28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报
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惠程科技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1年度实际经营情况、
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发展规划相符,有
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关于<惠程科技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积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按照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切实保障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具有合理性和有效
性,公司出具的《惠程科技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3
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制度执行情况。
(3)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说明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通过审核大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等进行交谈
沟通,公司独立董事尊重大信的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董事会关于
公司2021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该专项说明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采取的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是可行的。同时,独立董事
将持续关注和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落实相应措施的情况,尽快消除上述事项
对公司的影响,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独立董事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本次的相关更正及追溯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
会计信息质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本人一致同意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相关项目数据进行
追溯调整。
(5)独立董事对《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
①鉴于公司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注销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332万股。
②因公司2021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
期的行权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
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对1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969.20万股进行注
销。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
4
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
事项的规定,注销依据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股 票期权
事项。
(6)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
①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
回购注销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0万股,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②因公司2021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等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对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196万股
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本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
关规定,回购依据、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
金、对外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
①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
司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未进行任何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②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存在原控股股东及其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
5
形,2021年1月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
30,182.91万元。截至2021年3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向公司归还全
部资金占用款,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
本人建议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后续的公司治理中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密切
关注和跟踪日常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制度,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议公司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
学习,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加强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可持续发展。
4.2022年06月14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系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通过招投
标方式竞得,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重庆惠程未来与相关方签署中标项目合同。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间接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信
心,有利于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借款利率的定价遵循市场定价、自愿、公平、合理的原
则。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对本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本次公司接受间接控股股
东提供的财务资助,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2022年07月12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6
(1)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投资峰极智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业务规划,交易价
格公允合理,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投资事项。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系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通过招投
标方式竞得,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本次重庆惠程未来与相关方签署中标项目合同。
6.2022 年 08 月 30 日,本人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本人对2022年上半年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①2022年上半年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
②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
司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未进行任何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③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8,000万元,
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77.46%。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
为1,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9.68%。公司对子公司重庆惠
程未来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7,000万元,上述对外担保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重
7
庆惠程未来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的,已按照《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履行相关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7.2022年08月31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0年、2021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
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2020年、2021年审计报
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本人对
该专项说明无异议。同时本人也建议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
理和沟通机制,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2)独立董事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达
标需补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本次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
净利润金额已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数据准确、可靠;公司依据《关于成都哆可
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拟定的业绩补偿方案合理、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8.2022年09月14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拟签署<工业项目补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投资事项的表决程序及相关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
客观、公正和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签署《工业项目补充合同》,并同意将本
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8
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订的《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人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9.2022年11月04日,本人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续聘大信为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续聘大信为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拟续聘大信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0.2022年12月02日,本人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人同意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本项
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1.2022年12月23日,本人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9
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获得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债务豁免有利于改善公司整
体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人同意本次债务豁免事项。
(二)事前认可意见
1.2022年1月18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未来业务拓展及审计工作需要,
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公司拟聘任大信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变更理由恰当。综上,同意聘任大信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2022年02月23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签署设备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的经营行为,交易价
格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
的可持续发展,且关联方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该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3.2022年06月13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项目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通过招 投标方
10
式竞得,交易价格经招投标程序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主营业
务的可持续发展,且关联方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
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间接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本次公司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提供的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
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需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将本项议案提
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4.2022年07月11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投资峰极智能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以自有及自筹资金投资重庆峰极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积极开
拓低压领域新型电气火灾防控和高压领域输电线路监测产品线,符合公司的整体
战略发展规划需要,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人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董事
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项目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通过招投标方式竞得,交易价格经
招投标程序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行为。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且
关联方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
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11
5.2022年9月13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拟签署<工业项目补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对公司的正常
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
议该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6.2022年11月03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未来业务拓展及审计工作需要,
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本人同意拟聘任大信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
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
7.2022年12月22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获得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本次债务豁免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改善公司整体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将《关于获得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1.2022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
个议案,本人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
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2022年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由董事会决
12
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待决策事项的背景资料进行审查;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在听取公司有关人
员汇报的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在日常的董事会会议事务中,本人主动了解、获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司董事会也能认真听取和重视提出的意见,
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和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
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5.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保证了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
四、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2年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
求,积极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以专门委员会
委员身份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
五、培训和学习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 东权益
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
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
作。
六、其他事项
1.未发生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13
2.未发生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发生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叶陈刚
电子邮箱:yechengang@126.com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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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以下无正文,为《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叶陈刚》之签署页)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叶陈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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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Key Ke Liu
本人作为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2022年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自
己作为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
将本人在2022年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召开会议次数:2022年度,第七届董事会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议和
9次股东大会。
2.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表所示:
任期内应出席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任期内召开股 实际列席股东
事会会议次数 东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13 13 0 0 9 0
3.本人表决情况:本年度,本人按照《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提交董
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均投出同意票,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2年度任期内本人对董事会议案相关事项共发表23项独立意见和9项事前
认可意见。
(一)独立意见
1.2022年01月19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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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
①本次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②经认真审阅鲁生选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没有发现存在《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其任职资格合法,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聘任鲁生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裁。
(2)独立董事对《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聘任大信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聘任大信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拟聘任大信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22年02月24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
①本次补选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②经认真审阅龙勇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没有发现存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其任职资格合法,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
件,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符合《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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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
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龙勇先生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人同意选举龙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董事会将本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关于签署设备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重庆惠程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
惠程未来”)与关联方签署相关合同,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3.2022年04月28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报
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惠程科技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1年度实际经营情况、
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发展规划相符,有
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关于<惠程科技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积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按照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切实保障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具有合理性和有效
性,公司出具的《惠程科技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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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说明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通过审核大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等进行交谈
沟通,公司独立董事尊重大信的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董事会关于
公司2021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该专项说明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采取的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是可行的。同时,独立董事
将持续关注和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落实相应措施的情况,尽快消除上述事项
对公司的影响,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独立董事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本次的相关更正及追溯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
会计信息质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本人一致同意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相关项目数据进行
追溯调整。
(5)独立董事对《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
①鉴于公司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注销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332万股。
②因公司2021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
期的行权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
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对1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969.20万股进行注
销。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
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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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规定,注销依据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股 票期权
事项。
(6)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
①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
回购注销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0万股,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②因公司2021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等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对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196万股
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回购依据、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
金、对外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
①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
司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未进行任何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②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存在原控股股东及其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
形,2021年1月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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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82.91万元。截至2021年3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向公司归还全
部资金占用款,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
本人建议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后续的公司治理中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密切
关注和跟踪日常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制度,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议公司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
学习,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加强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可持续发展。
4.2022年06月14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系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通过招投
标方式竞得,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重庆惠程未来与相关方签署中标项目合同。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间接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信
心,有利于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借款利率的定价遵循市场定价、自愿、公平、合理的原
则。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对本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本次公司接受间接控股股
东提供的财务资助,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5.2022年07月12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投资峰极智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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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业务规划,交易价
格公允合理,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投资事项。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系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通过招投
标方式竞得,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本次重庆惠程未来与相关方签署中标项目合同。
6.2022 年 08 月 30 日,本人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本人对2022年上半年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①2022年上半年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
②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
司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未进行任何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③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8,000万元,
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77.46%。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
为1,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9.68%。公司对子公司重庆惠
程未来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7,000万元,上述对外担保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重
庆惠程未来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的,已按照《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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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履行相关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7.2022年08月31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0年、2021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
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2020年、2021年审计报
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本人对
该专项说明无异议。同时本人也建议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
理和沟通机制,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2)独立董事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达
标需补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本次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
净利润金额已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数据准确、可靠;公司依据《关于成都哆可
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拟定的业绩补偿方案合理、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8.2022年09月14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拟签署<工业项目补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投资事项的表决程序及相关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
客观、公正和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签署《工业项目补充合同》,并同意将本
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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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制订的《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人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9.2022年11月04日,本人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续聘大信为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续聘大信为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拟续聘大信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0.2022年12月02日,本人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人同意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本项
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1.2022年12月23日,本人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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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对《关于获得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债务豁免有利于改善公司整
体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人同意本次债务豁免事项。
(二)事前认可意见
1.2022年1月18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未来业务拓展及审计工作需要,
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公司拟聘任大信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变更理由恰当。综上,同意聘任大信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2022年02月23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签署设备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的经营行为,交易价
格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
的可持续发展,且关联方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该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3.2022年06月13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项目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通过招 投标方
式竞得,交易价格经招投标程序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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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主营业
务的可持续发展,且关联方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
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间接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本次公司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提供的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
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需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将本项议案提
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4.2022年07月11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投资峰极智能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以自有及自筹资金投资重庆峰极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积极开
拓低压领域新型电气火灾防控和高压领域输电线路监测产品线,符合公司的整体
战略发展规划需要,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人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董事
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项目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通过招投标方式竞得,交易价格经
招投标程序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行为。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且
关联方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
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5.2022年9月13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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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对《关于拟签署<工业项目补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对公司的正常
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
议该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6.2022年11月03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未来业务拓展及审计工作需要,
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本人同意拟聘任大信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
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
7.2022年12月22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获得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本次债务豁免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改善公司整体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将《关于获得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1.2022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
个议案,本人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
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2022年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由董事会决
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待决策事项的背景资料进行审查;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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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在听取公司有关人
员汇报的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在日常的董事会会议事务中,本人主动了解、获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司董事会也能认真听取和重视提出的意见,
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和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
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5.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保证了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
四、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2022年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
项进行审议,并以专门委员会委员身份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
全公司内控。
五、培训和学习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 东权益
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
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
作。
六、其他事项
1.未发生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发生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28
3.未发生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Key Ke Liu
电子邮箱:lanmakeliu@yahoo.com
特此报告!
29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Key Ke Liu》之签署
页)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Key Ke Liu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30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龙勇
本人作为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2022年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自
己作为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
将本人在2022年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召开会议次数:2022年度,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
议和9次股东大会。
2.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表所示:
任期内应出席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任期内召开股东 实际列席股东
事会会议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11 11 0 0 8 2
3.本人表决情况:本年度,本人按照《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提交董
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均投出同意票,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2年度任期内本人对董事会议案相关事项共发表19项独立意见和7项事前
认可意见。
(一)独立意见
1.2022年04月28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报
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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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对《关于<惠程科技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1年度实际经营情况、
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发展规划相符,有
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关于<惠程科技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积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按照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切实保障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具有合理性和有效
性,公司出具的《惠程科技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制度执行情况。
(3)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说明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通过审核大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与注册会计师、公司管理层等进行交谈
沟通,公司独立董事尊重大信的独立判断,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董事会关于
公司2021年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该专项说明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采取的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是可行的。同时,独立董事
将持续关注和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落实相应措施的情况,尽快消除上述事项
对公司的影响,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独立董事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本次的相关更正及追溯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
会计信息质量,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反映更为准确,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本人一致同意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相关项目数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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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调整。
(5)独立董事对《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
①鉴于公司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注销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332万股。
②因公司2021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行权
期的行权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
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对1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969.20万股进行注
销。
综上,本人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
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
事项的规定,注销依据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股 票期权
事项。
(6)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
①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
回购注销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0万股,回购价
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②因公司2021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等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公司对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196万股
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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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回购依据、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对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
金、对外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发现:
①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
司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未进行任何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②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存在原控股股东及其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
形,2021年1月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为
30,182.91万元。截至2021年3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向公司归还全
部资金占用款,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0元。
本人建议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在后续的公司治理中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密切
关注和跟踪日常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制度,
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议公司相关人员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
学习,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加强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可持续发展。
2.2022年06月14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系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通过招投
标方式竞得,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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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重庆惠程未来与相关方签署中标项目合同。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间接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体现了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和信
心,有利于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借款利率的定价遵循市场定价、自愿、公平、合理的原
则。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本次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对本项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本次公司接受间接控股股
东提供的财务资助,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2022年07月12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投资峰极智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业务规划,交易价
格公允合理,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投资事项。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系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通过招投
标方式竞得,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本次重庆惠程未来与相关方签署中标项目合同。
4.2022 年 08 月 30 日,本人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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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本人对2022年上半年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以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①2022年上半年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形;
②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
司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未进行任何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③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8,000万元,
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77.46%。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余额
为1,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9.68%。公司对子公司重庆惠
程未来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7,000万元,上述对外担保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重
庆惠程未来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供的,已按照《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履行相关的审议及披露程序。
5.2022年08月31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20年、2021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
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董事会关于2020年、2021年审计报
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本人对
该专项说明无异议。同时本人也建议公司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
理和沟通机制,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2)独立董事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未达
标需补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人认为:本次成都哆可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
净利润金额已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数据准确、可靠;公司依据《关于成都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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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拟定的业绩补偿方案合理、合
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
立意见。
6.2022年09月14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拟签署<工业项目补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投资事项的表决程序及相关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
客观、公正和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与关联方签署《工业项目补充合同》,并同意将本
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订的《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人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7.2022年11月04日,本人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续聘大信为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续聘大信为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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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拟续聘大信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8.2022年12月02日,本人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人同意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并同意将本项
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9.2022年12月23日,本人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获得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债务豁免有利于改善公司整
体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人同意本次债务豁免事项。
(二)事前认可意见
1.2022年06月13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项目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通过招 投标方
式竞得,交易价格经招投标程序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主营业
务的可持续发展,且关联方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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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
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接受间接控股股东财务资助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本次公司接受间接控股股东提供的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
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需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将本项议案提
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2022年07月11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投资峰极智能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以自有及自筹资金投资重庆峰极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积极开
拓低压领域新型电气火灾防控和高压领域输电线路监测产品线,符合公司的整体
战略发展规划需要,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人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董事
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对《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中标项目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项目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惠程未来通过招投标方式竞得,交易价格经
招投标程序确定,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行为。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且
关联方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
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3.2022年9月13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拟签署<工业项目补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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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对公司的正常
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
议该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4.2022年11月03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未来业务拓展及审计工作需要,
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本人同意拟聘任大信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
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
5.2022年12月22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获得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本次债务豁免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改善公司整体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将《关于获得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1.2022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
个议案,本人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
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2022年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由董事会决
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待决策事项的背景资料进行审查;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在听取公司有关人
员汇报的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在日常的董事会会议事务中,本人主动了解、获
40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司董事会也能认真听取和重视提出的意见,
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和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
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5.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保证了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
四、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委员,
2022年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作为委员
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以专门委员会委员身份向董事会提出
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
五、培训和学习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 东权益
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
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
作。
六、其他事项
1.未发生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发生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发生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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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龙勇 电子邮箱:longyong@cqu.edu.cn
2023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努力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积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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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以下无正文,为《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龙勇》之签署页)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龙 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43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钟晓林
本人作为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七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2022年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自
己作为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
将本人在2022年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及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召开会议次数:2022年度,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共召开了13次董事会会
议和9次股东大会。
2.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表所示:
任期内应出席董 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 任期内召开股东 实际列席股东
事会会议次数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大会次数 大会次数
2 2 0 0 1 0
3.本人表决情况:本年度,本人按照《公司章程》及《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提交董
事会的全部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案均维护了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均投出同意票,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2年度任期内本人对董事会议案相关事项共发表4项独立意见和2 项事前
认可意见。
(一)独立意见
1.2022年01月19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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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
①本次聘任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②经认真审阅鲁生选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没有发现存在《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其任职资格合法,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聘任鲁生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兼副总裁。
(2)独立董事对《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
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聘任大信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
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聘任大信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和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拟聘任大信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22年02月24日,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
①本次补选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②经认真审阅龙勇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没有发现存在《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其任职资格合法,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
件,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符合《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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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
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龙勇先生的任职资
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人同意选举龙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
董事会将本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对《关于签署设备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
关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
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本次重庆惠程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
惠程未来”)与关联方签署相关合同,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二)事前认可意见
1.2022年1月18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未来业务拓展及审计工作需要,
更好地推进审计工作开展,公司拟聘任大信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变更理由恰当。综上,同意聘任大信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2022年02月23日,本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关于签署设备采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日常的经营行为,交易价
格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公司主营业务
的可持续发展,且关联方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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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该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1.2022年度本人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
个议案,本人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
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2.2022年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席董事会;由董事会决
策的重大事项,本人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待决策事项的背景资料进行审查;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在听取公司有关人
员汇报的同时,进行现场调查。在日常的董事会会议事务中,本人主动了解、获
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公司董事会也能认真听取和重视提出的意见,
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
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4.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保证了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
四、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战略委员会
委员,2022年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积极履行作
为委员的相应职责,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以专门委员会委员身份向董事
会提出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健全公司内控。
五、培训和学习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 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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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
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
作。
六、其他事项
1.未发生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发生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发生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七、联系方式
独立董事姓名:钟晓林
电子邮箱:fzhong@turingvc.cn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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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以下无正文,为《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钟晓林》之签署页)
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钟晓林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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