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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芭田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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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170          证券简称: 芭田股份             公告编号:19-02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田股份”或“公

司”)于 2019 年 1 月 4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

的“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6 号”关注函,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9 年 1 月 2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

的回复》公告,你公司将持有的“高塔造粒”有关 3 项发明专利转让

给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全维”),转让

价格合计人民币 4830 万元。本次转让的专利技术账面价值为 0,专

利申请日期为 2003-2005 年,目前专利权有效期尚余 5-7 年时间,专

利有效期届满后将成为公有技术,行业企业均可无偿使用。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问题:

    1、请结合上述 3 项发明专利的技术先进性、用途广泛性说明交

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并说明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差异较大的原因

及合理性;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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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芭田股份是国内首创并成功实现产业化的高塔造粒生产复合肥

企业,拥有全套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专利攻击

和防御体系,具备专利经营的技术基础。从目前的行业发展及主要竞

争对手技术发展来看,大部分行业企业无法避开芭田高塔基础专利的

保护范围。

    经初步估算,截至目前我国已建设了超过 600 座高塔复合肥料生

产装置,按 20 万吨/年的产能估算,高塔造粒复合肥行业产能已达 1

亿多吨,按行业产能利用率 40%估计,每年高塔造粒复合肥销售在

4000 多万吨,按每吨 2000-2500 元估算,年产值达 800-1000 亿元目

前国内高塔造粒复合肥已经占据了复合肥销售的 40%以上,其中也包

括多家上市公司在公示中明确公告高塔产品的销量。随着农民用肥理

念的加深及产品的不断升级,这个比例还会稳步提升。芭田高塔专利

包运营具备较好的市场基础,如按此推测,专利授权或维权有较大的

获利空间。

    在 2007-2008 年公司通过高塔造粒专利授权及技术服务等方式,

与 3 家企业签订高塔造粒的专利授权或技术服务合同,获得收益约

2200 万元,之后公司也曾尝试对未经授权而建高塔的厂家进专利维

权,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但由于当时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环境尚不成

熟,维权过程中受到许多干预,不得不搁置。至本次专利转让前,公

司未通过高塔造粒专利授权等获得更多收益。

    现今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再次中明确提出,

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主体,到 2020 年把我国建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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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2018 年 3 月

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部署“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侵权惩罚性赔

偿制度”,2018 年 4 月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主旨演讲中提出“加

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

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

过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草案,提出将进一步提高侵权成本,鼓励创

造者的热情。2019 年 1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北京

揭牌成立。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日益提高,知识产权运营也逐渐成熟。

    基于以上情况,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已经得到进一步提高,同

时公司根据业务以及市场环境的需要希望通过存量资产的运营提升

公司收益,开始逐步与相关企业洽谈专利技术转让等事宜。本次转让

的 3 项发明专利形成于 2005 年前,目前账面价值为 0 元,无法反应

专利技术的实际价值,因此公司聘请了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出具了《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专利权转让事宜涉

及的专利权价值资产产评估报告》(“沪众评报字(2018)第 0632”),

相关 3 项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4982.33 万元人民币,评估方法为收

益法。最终公司选定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为 3 项高塔造

粒发明专利受让方,深圳全维认为 3 项发明专利具备较高的运营价

值。双方综合考虑了 3 项专利通过运营产生的收益和对应的风险,对

比公司本身可能通过授权获得的收益和成本,双方经过谈判,以《资

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结合市场情况、收益、风险等因素,双方协商

达成一致同意本次 3 项发明专利转让对价为 4830 万元人民币。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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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临时)

 审议通过,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独立

 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2、请补充披露上述专利转让合同的收款情况、交割程序及目前

 的执行情况;

     回复:

     根据《专利转让合同》,公司已于 12 月 18 日收到受让方支付在

 定金人民币 100 万元,截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已经收到全部

 转让款 4830 万元。

     专利技术资料、凭证等资料已于 2018 年 12 月 26 日交付受让方。

《专利转让合同》已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目前尚待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属变更凭证。



     3、据查询,交易对方深圳全维成立于 2018 年 4 月,注册资本

 100 万人民币,并于 2018 年 7 月和 12 月发生了股权变更事项。请补

 充披露深圳全维自成立以来,历任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你公

 司、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并说明深圳全维在

 本次交易中的履约能力。

     回复: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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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基本情

况及历史沿革如下:

   (一)当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 年 04 月 12 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文昌街社区荣超侨香诺园 2 栋 18A

    法定代表人:李锦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XCT4K

    经营范围:知识产权代理及相关信息咨询;法律咨询(涉及审批

事项的,应先获取有关批准文件);知识产权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知识产权管理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

售;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

营)。

    股东:杨勇,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 78%,李锦,自然人股东,

持股比例 2%,自然人股东李聪,持股比例 20%。

   (二)历史沿革

    深圳市全维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0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100 万元,成立时股东以及投资情况为:杨勇 80 万元,李

锦 10 万元,刘文霞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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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07 月 13 日进行第一次股权变更,变更后的股东以及投

资情况为:杨勇 90 万元,李锦 10 万元。

    2018 年 12 月 26 日进行第二次股权变更,变更后的股东以及投

资情况为:杨勇 78 万元,李锦 2 万元,李聪 20 万元。

   (三)关联关系说明

    李锦为深圳全维股东、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杨勇为深圳全维

股东、监事,刘文霞(曾)、李聪为深圳全维股东,不在深圳全维担

任任何职务,除去杨勇、李锦外深圳全维也无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问询,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深圳全维、杨勇、李锦、李聪、刘文霞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 中规定的关联关系。

   (四)利益关系说明

    经问询,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深圳全维、杨勇、李锦、李聪、刘文霞不存在利益关系。

    经核查,2013 年 7 月 1 日,公司知识产权部与杨勇签订了《外

聘专家工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协议期限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协议期满时情况确

         定是否续签。

    (2) 主要服务内容

         指导公司 TRIZ(发明问题的解决理论)创新方法应用培训

         工作、完善 TRIZ 创新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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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协议期间服务时间

           每月到公司服务 2 次,每次服务时间 4 小时,或一次 8 小

           时。

    (4) 服务报酬

           协议期间服务报酬为 6000 元/月(税后)

    2013 年 7 月 1 日公司与杨勇签订了《外聘专家工作协议》,期限

1 年,2014 至 2018 年每年期满已续签,目前协议期至 2019 年 7 月

17 日。公司与杨勇签订的《外聘专家工作协议》(2013-2019)为劳务

服务协议,杨勇向公司提供知识产权相关咨询服务,公司按月支付劳

务费用。

    除此之外,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深圳全维、杨勇、李锦、李聪、刘文霞不存在

利益关系。

   (五)履约能力

    2018 年 12 月 25 日,深圳全维已按《专利转让合同》支付转让

款 4830 万元,本次交易转让款已全部支付。



    4、你公司认为应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回复:

    公司知识产权部与杨勇签订了知识产权相关的《外聘专家工作协

议》,协议期限 2013 年 7 月 1 日-2019 年 7 月 17 日。

    经问询,除深圳全维监事外,杨勇任职于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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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长,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03 月 06 日,

是一家专业从事彩电知识产权的服务企业。杨勇不是本公司员工,公

司未为杨勇购买社保或公积金,也不在公司年度报告员工总数当中。

公司与杨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 中规定的关

联关系。

    公司认为,与杨勇签订的《外聘专家工作协议》,在服务期间,

能够更深刻的了解公司发明专利的潜在价值,认为受让的 3 项发明专

利能够通过运营获得更高收益,因此其投资的深圳全维受让本次转让

的 3 项发明专利。

    本次交易不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 中规定的关

联交易。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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