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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嘉 联: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2013-06-13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已经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进
行了审阅,在全面了解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用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资金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形。


    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与接受委托贷款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不存在
关联交易。


    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有利于提高公司暂时性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收益。我们同
意公司进行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 金洪飞   陈信勇   陈银华

                                                          2013 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