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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嘉 联: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5-10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新嘉联            公告编号:2014-18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
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9日(星期五) 上午09:30--11:3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36号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韦中总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7、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4,754,9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8%。
   8、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前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4,754,9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2、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4,754,9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3、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4,754,9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4、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4,754,9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5、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4,754,9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6、审议通过公司《续聘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4,754,9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7、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补选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4,754,9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同意蒋中瀚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可连
选连任。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8、审议通过公司《关于补选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34,754,9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同意楼亦雄先生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可连
选连任。


    最近二年内公司未聘任过曾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作为公司监
事;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4月1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
告》全文于2014年4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与仲丽慧出具了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