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已经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进 行了审阅,在全面了解本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在保证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 情况下,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可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人具有较强的 盈利能力,且本次委托贷款时间较短,委贷风险可控,该委托贷款事项符合相关 规定,不存在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 们同意公司向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 独立董事: 金洪飞 陈信勇 陈银华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