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嘉 联: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2-12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的
独立意见
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业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深交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和要
求,我们作为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
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无任何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不存
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也不存在为公司的股东、股
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对公司续聘2015年度审计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
审计机构。
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2014年度审计报
告》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2014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所在为公司审计
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
托的各项财务审计工作。同时,该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为本公司审计业务签
字的注册会计师符合《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规则》的文件
要求。
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
三、关于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
《关于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基本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
内部控制。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2014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运行和检查监督情况。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
善和公司的发展,公司应对现行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四、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我们在对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基于独
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1,992 万元,为了满足公
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保证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 2014 年度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现行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
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同意将该预案提交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金洪飞 陈信勇 陈银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