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〇一五年五月 1 声 明 本财务顾问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 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旨在对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所有当事方均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 次权益变动所发表的有关意见是完全独立地进行的。 (二)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本财务顾问作出承诺,对其所提供的一切书 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 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失实或产生误导的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 顾问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 责任,本核查意见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 与评价。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 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 任。 (六)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 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 公告。 (七)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 防火墙制度。 2 目 录 声 明..............................................................................................................................2 目 录..............................................................................................................................3 释 义..............................................................................................................................4 绪 言..............................................................................................................................5 核 查 意 见..................................................................................................................6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7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8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的核查..........................................11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拥有 5%以上权 益的其他上市公司及拥有 5%以上权益的其他金融机构的核查.............................12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13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14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15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16 十、本次权益变动对新嘉联独立性的影响..............................................................18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核查..................................20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查..................21 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以及对上市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任职安排的核查..........................................22 十四、对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23 十五、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24 3 释 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新嘉联 指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88) 中天控股 指 中天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天纪投资 指 上海天纪投资有限公司 巴士在线 指 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新嘉联向天纪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2,900万股募集配套资金 新嘉联向巴士在线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巴士在线 本次交易 指 100%股权,同时新嘉联向天纪投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本报告书、详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指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书 《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 新嘉联与天纪投资签署的《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指 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本财务顾问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A 股 指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修订)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4 绪 言 2015年5月20日,新嘉联与天纪投资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天 纪投资以现金方式认购新嘉联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2,900万股,认购款总金额 为人民币34,394万元。 本次交易前,天纪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31,013,00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19.88%,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天纪投资将持有上市公司 60,013,00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03%,导致控股股东天纪投资持有上 市公司新嘉联的股份比例提高到 20%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天纪投资构成本次交易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履行了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信息披 露义务人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收购方财务顾问,并就其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本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之义务。 5 核 查 意 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分为十二个部分,分别为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 决策、 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 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和备查文件。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未见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6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新嘉联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巴士在线 100% 的 股 权 , 交 易 金 额 为 168,503.30 万 元 , 其 中 股 份 支 付 的 发 行 数 量 为 114,585,062 股;为巩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新嘉联 拟向天纪投资非公开发行股份 29,000,000 股,募集配套资金 34,394 万元,金额 未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100%;本次交易完成后,天纪投资持有新嘉联的股份 比例由原来的 19.88%提高到 20.03%。 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扩大上市公司的资产和收入规模,大幅提 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并稳固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 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和发展趋 势。 7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收购方于 2015 年 5 月出具了说明,承诺收购方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的情形。 经核查,收购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认购新嘉联股权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 司的情形,且信息披露义务人亦已出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的相关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天纪投资是境内法人独资企业,由中天控股持有其 100%的股权,天纪投资 股权结构如下: 8 36.16% 16.82% 21.94% 100% 19.88%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业务的核查 天纪投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资产管理(除金融业务),投资管理,企 业购并,附设分支机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诚信记录、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 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根据本财务顾问对天纪投资工商登记材料的核查及查询公开信息,未发现信 息披露义务人有不良诚信记录。 同时,天纪投资也向本财务顾问出具了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 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9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状况 天纪投资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4.12.31 2013.12.31 2012.12.31 总资产 513,257,503.41 501,787,940.99 369,396,621.86 总负债 443,146,661.07 397,149,482.82 267,207,695.13 所有者权益 70,110,842.34 104,638,458.17 102,188,926.73 资产负债率 86.34% 79.15% 72.34% 项目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2012 年度 投资收益 1,654,937.62 7,616,186.19 5,611,722.89 利润总额 -34,473,875.00 3,266,303.64 1,738,975.82 净利润 -34,527,615.83 2,449,531.44 1,736,351.59 本财务顾问认为,天纪投资持续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支付本次发行股份认购 价款的经济实力。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相关培训,收购人及其高级管 理人员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充分了解其应承担 的义务和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天纪投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员熟悉与证券市场有 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责任,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具备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具备履行相关业务的能力。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 本财务顾问自担任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以来,对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的辅导与培训,充分告知了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在本次权益变动过 程中,督促了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相关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审批程序。 10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和控制关系的核查 天纪投资是境内法人独资企业,由中天控股持有其 100%的股权,中天控股 是天纪投资控股股东,楼永良是天纪投资实际控制人,天纪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36.16% 16.82% 21.94% 100% 19.88% 11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 拥有 5%以上权益的其他上市公司及拥有5%以上权益的其他金融机构 的核查 (一)持有超过5%以上权益的上市公司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纪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拥 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 持股单位 被投资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湖北仰帆控股股 天纪投资 19,560.00 575.05 2.94% 份有限公司 浙江恒顺投资有 湖北仰帆控股股 19,560.00 1,391.89 7.12% 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香溢融通控股集 中天控股 45,432.27 2,288.16 5.04% 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持有超过5%以上权益的金融机构权益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天纪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 有或控制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权的 情况如下: 持股单位 被投资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中天建设集团有 金华银行股份有 104,460.11 7,145.07 6.84% 限公司 限公司 香溢融通控股集 中天控股 45,432.27 2,288.16 5.04% 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阳市凤凰通宝 中天建设集团有 小额贷款有限公 30,000.00 9,000.00 30% 限公司 司 12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新嘉联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巴士在线100%的股权, 交易金额为168,503.30万元,其中股份支付的发行数量为114,585,062股;为巩固 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新嘉联拟向天纪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份29,000,000股,募集配套资金34,394万元,金额未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100%。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本次天纪投资拟认购新嘉联非公开发行股票2,900万股,认购价款总额为 34,394万元,支付资金全部系公司自筹资金。 本财务顾问认为,天纪投资现金认购新嘉联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 14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1、本次交易已经巴士在线股东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相关方案已经巴士在线控股有限公司、南昌佳创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宝梧实业有限公司、北京电云广告有限公司、太仓汇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等巴士在线 5 家法人股东的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经天纪投资股东会审议通过; 4、2015 年 5 月 20 日,新嘉联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批准程序如下: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本次交易的批准; 2、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 15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新嘉联的后续计划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嘉 联”)主营业务将新增加公交移动电视媒体广告运营业务和移动互联网营销业务,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新嘉联进行 重大资产重组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资产、业务处置,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根据 上市公司实际需要对董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并依法履行相应的 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因涉及股东变更和股本增加,上市公司章程将进行修改。 上市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权结构、实收资本等项目变动修改公司章 程。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市公司章程 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计划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 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16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新嘉联现有的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 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 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个月内对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 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对新嘉联的后续发展计划符合《公司 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规范治理的相关要求,具有可行性,且有利 于稳定新嘉联的正常经营活动,不会对新嘉联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17 十、本次权益变动对新嘉联独立性的影响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天纪投资及实际控制人向上市公司出具了保持上 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在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保 证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承诺内容如下: (一)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资产严 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的独立完整的资产。 3、保证本公司及关联方不发生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等不规范情形。 (二)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并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体系,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在上市公司任职并领取 薪酬,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 2、本公司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均通过合法程序 进行,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所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 务管理制度,独立在银行开户,依法独立纳税。 2、保证上市公司财务人员不在关联企业兼职,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 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 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 18 2、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办公机构与生产经营场所,不与关联方发 生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上市 公司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本公司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 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2、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具 有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3、保证尽量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 联交易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保证关联交易公允,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新嘉联依然具备独立经营 能力,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拥有独立的知 识产权,继续保持机构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因此, 本次权益变动对新嘉联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并不产生影响。 19 十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核查 本公司及其关联方目前除与上市公司存在少量关联租赁和偶发性的资产转 让业务外,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为规范、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本公 司及实际控制人楼永良先生承诺如下: “在公司(本人)为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嘉联”)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本人)及公司(本人)控制之企业将尽 量减少并规范与新嘉联及其控股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 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本人)及公司(本人)控制之企业将遵循市场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 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新嘉联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除与上市公司存在少量关联租赁和偶发性的资产转让业务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与新嘉联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天纪投资与新嘉联的业 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 20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核 查 本次交易完成后,天纪投资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新嘉联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为了避免和消除天纪投资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 业未来和新嘉联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天纪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嘉联”)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 2、在本公司(本人)为新嘉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新嘉联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 竞争的任何活动,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新嘉联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3、对本公司(本人)直接和间接控股的企业,本公司(本人)将通过派出 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 函中与本公司(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新嘉联进行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新嘉联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新嘉联不存在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楼永良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已经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相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均得到履行。本次 发行完成后,新嘉联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也不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 21 十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业务往 来,以及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任职安排的核 查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 1、在本报告书签署前24个月内,新嘉联按市场价格向天纪投资转让土地和 房屋等合计8,945.82万元,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无发生超过3,000万元或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以上交易之情形。 2、在本报告书签署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发生超过5万元交 易之情形。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4、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上述事项出具承诺函。 22 十四、对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自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的查询记录,2014年12月29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 联方买卖新嘉联股票的情况如下: 变更股数 成交均价 姓名 职位或身份 日期 买入/卖出 (股) (元/股) 天纪投资关联方浙江恒顺投资 钱敏 2014.11.04 2,000 13.11 买入 有限公司监事袁素慧之配偶 天纪投资的股东中天控股董 2014.10.28 1,500 13.23 买入 张巍炜 事张跃仁之子 2014.11.26 1,500 12.95 卖出 除此之外,天纪投资及其关联方2014年12月29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新嘉 联股票的情况。 23 十五、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权益 变动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 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也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交易 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2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吴云建 傅毅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王东晖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