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阅本次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 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常务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以及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能力和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推荐、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董事会聘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无异议。 独立董事: 金洪飞 陈信勇 陈银华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