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嘉 联: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1-13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新嘉联 公告编号:2016-01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新增议案表决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78)。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1 月 11 日(星期一)至 2016 年 1 月 12 日(星期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 月 12 日上
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 月 1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1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36号本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股票表决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鑫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94,685,9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1.60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94,683,3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1.604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560,4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85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557,8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85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9%。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682,8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7,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9%;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5%;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5%。
议案 2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682,8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7,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9%;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5%;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5%。
上述公告详见 2015 年 12 月 25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公司名称
及经营范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76)。
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682,8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7,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9%;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5%;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4《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682,8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7%;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7,38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9%;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15%;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5%。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
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和吕卿出具了结论性意见:“贵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