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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巴士: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02-09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31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8 日收到江西省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昌中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赣 01 民
初 8 号、(2018)赣 01 民初 9 号、(2018)赣 01 民初 10 号三份《传票》及相
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南昌中院送达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分别为(2018)
赣 01 民初 8 号、(2018)赣 01 民初 9 号、(2018)赣 01 民初 10 号的《传票》、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各一份。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三份《传票》的内容均为:法院要求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5 日,到南昌中院
就案号分别为(2018)赣 01 民初 8 号、(2018)赣 01 民初 9 号、(2018)赣
01 民初 10 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应诉。


    (二)《民事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


    赵从宾,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Bus Online Co.,Ltd.
         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 36 号 314100Tel: +86 573 84252627Fax: +86 573 84252318http: //www.busonline.com
    被告:


    被告一: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嘉善县东升路36号;法定代表人:
王献蜀。
    被告二:中麦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 201
号;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被告三:王献蜀,男,汉族,1971 年 11 月 26 日出生。
    被告四:高霞,女,汉族,1972 年 3 月 12 日出生。


    事由:2017 年 11 月 14 日和 2017 年 11 月 15 日,被告(一)、被告(二)因为
生产经营需要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4000 万元和 2000 万元,双方
就此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期限为 20 个自然日,借款利率为月息 3%。在上
述《借款协议》签订的同日,被告(三)、被告(四)向原告出具了《担保保证书》,
其愿意在本借款项下以担保人的身份为被告(一)、被告(二)的借款本息等全部债
务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原告按上述借款协议的约定提供了借款,借款
到期前后,被告(一)、被告(二)并未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三)、被告(四)亦未
履行保证义务。为此,原告向南昌中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分别为人民币 1000
万、4000 万和 2000 万;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上述借款利息 ,按月息 2%的
标准计算,利息情况分别如下:
    (1)以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7 年 12 月 4 日起计算至付清
为止,暂计至 2018 年 1 月 3 日为人民币 20 万元;
    (2)以借款本金人民币 40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7 年 12 月 4 日起计算至付清
为止,暂计至 2018 年 1 月 3 日为人民币 80 万元;
    (3)以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7 年 12 月 5 日起计算至付清
为止,暂计至 2018 年 1 月 4 日为人民币 40 万元;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Bus Online Co.,Ltd.
           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 36 号 314100Tel: +86 573 84252627Fax: +86 573 84252318http: //www.busonline.com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分别
是为人民币 27.4 万元、57.4 万元、37.4 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分别为
人民币 1.2 万元、4.8 万元、2.4 万元;(保全)执行费申请费分别为人民币 0.5
万元、0.5 万元、0.5 万元,分别合计为人民币 29.1 万元、62.7 万元、40.3 万
元;
       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 1、2、3 项所列债务与被告(一)、被告(二)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 1 至 3 项分别暂计为人民币 1049.1 万元、4142.7 万元、2080.3 万元。


       (三)《应诉通知书》主要内容


       赵从宾诉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民间借
贷一案,南昌中院告知公司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要求公司在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昌中院提交答辩状。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公司从未与中麦控股有限公司协商过共同借款事宜,该诉讼事项的《借款协
议》未经公司任何审议流程,公司从未接到过原告任何追讨债务的电话或函件。
公司对本次诉讼事项存有异议。具体理由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刊登于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23),“五、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 诉讼事项相关
的核查”的相关内容;或《关于对浙江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7)的相关内容。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Bus Online Co.,Ltd.
            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 36 号 314100Tel: +86 573 84252627Fax: +86 573 84252318http: //www.busonline.com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无法判断该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关于此部分内容,可详见《关于对浙江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
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8】第 23 号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7)的
相关内容。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
况进行披露。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Bus Online Co.,Ltd.
         浙江省嘉善县东升路 36 号 314100Tel: +86 573 84252627Fax: +86 573 84252318http: //www.bus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