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巴士:关于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8-10-16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33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黄埔法院”)送达的案号为
“(2018)粤 0112 民初 5900 号”《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收到广州黄埔法院送达的《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案号为“(2018)
粤 0112 民初 5900 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等
以及相关证据文件各一份。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法院要求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1 日,到广州黄埔法院就案号(2018)粤 0112
民初 5900 号“服务合同纠纷”进行开庭审理。
(二)《起诉状》的主要内容
原告:广州市豫福行白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97 号 1203 房
法定代表人:范水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46146P
被告一: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火炬大街 20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献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74979016R
被告二: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嘉善县东升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周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1075424D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媒体资源空间占用费人民
币 3388067.4 元。
2、判令被告一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滞纳金(以每
季度应付未付款项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应付未付之日起计算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为人民币 1071785.14 元)。
3、判令被告一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30000 元。
4、判令被告一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费人民币 13500 元。
5、判令被告二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的上
述 1、2、3、4 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送达费用、
保全费用等)。
以上第 1、2、3、4 项诉讼请求暂合计人民币 4503352.54 元。
事实与理由:
2016 年 6 月 1 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一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下称“巴士科技”)签订《公交移动电视媒体合作协议书》(下称“《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约定巴士科技以支付车载移动电视媒体资源空间占用费的形式取得
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方所属的 1126 辆公交车的车载移动电视媒体的独家经营
权,合作期限 5 年,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止。
截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被告巴士科技暂欠付原告媒体资源空间占用费人民
币 3388067.4 元,滞纳金人民币 1071785.14 元,暂合计人民币 4459852.54 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巴士科技签订的《合作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
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巴士科技拖欠媒体资源空间占用费,已严重违反《合作
协议》的约定,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原告支付媒体资源空
间占用费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对于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
费和担保费等费用,应当由被告一巴士科技承担。被告二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持有巴士科技 100%股权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对巴士科技上述有关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广州黄埔法院提起诉讼。
(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要内容
广州黄埔法院已受理广州市豫福行白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服务
合同”纠纷一案。就有关应诉和举证事项通知公司。
二、公司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说明
本公司认为,本案原告存在滥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情形。本公司在成
为巴士科技股东之后,两家公司各自依法独立经营、分别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
制度、财务收支分别记账且清楚明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业务独立。巴士科技依法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巴士科技的财产始终独立于本公司的财产,两家公司不存在任何
财产、财务混同情形,更不存在其他法人人格否认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巴士
科技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以其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本公司作为巴士科技
的股东,不对巴士科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子公司巴士科技主营业务成本中,已计提了上述媒体资源空间占用费人民币
3388067.4 元,故该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滞纳金、律师费、
担保费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事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