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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巴士:关于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公告2018-10-31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18-138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黄埔法院”)送达的案号为
“(2018)粤 0112 民初 5900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传票及
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33),详细披露了原告广州市豫福行白
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福行公司”)与被告巴士在线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巴士科技公司”)、本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0 月 16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巴士科技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
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
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协议签订时豫福行公司的住所
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号 3201 房,其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才将住所地变
更为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97 号 1203 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协议
中豫福行公司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该案应当由协议签订时的豫福行公司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当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
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广州黄埔法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
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
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
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
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案涉《合作协议书》第七条第 7.1 款约定:“本协议期内,甲乙双方发
生任何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互惠互利’的精神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
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管辖约定
不违反法律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协议的甲方即为豫
福行公司,豫福行公司以其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97 号 1203
房属于广州黄埔法院辖区为由向广州黄埔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但经查明,案涉
协议签订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 日,豫福行公司于 2017 年 1 月 11 日才将其住所
地由“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 9 号 3210 房”变更为“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
学大道 97 号 1203 房”,故本案应由豫福行公司签订案涉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
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广州黄埔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巴士科
技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有据,广州黄埔法院
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
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
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黄埔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