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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巴士: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2020-01-07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20-002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巴士在线公司”)

于 2020 年 1 月 6 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送达的案号为(2018)粤 03 民初 552 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
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博公司”)诉被告中麦移动网
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麦移动”)、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巴士
在线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被告中麦移动、王献蜀、高霞经深圳中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亦未向深圳中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
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97),详细披露了品博公司与本公司之间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情况。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6 月 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上的相关公告。


    三、判决情况
       深圳中院对原告品博公司主张涉案17张承兑汇票由本公司作为付款人承担
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一)与本公司相关的判决


       品博公司主张中麦移动将其持有的17张巴士在线公司为付款人的商业承兑
汇票为品博公司的债务设立质押担保,现涉案17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且经银行退
票,巴士在线公司作为付款人应当承担付款义务。深圳中院认为,中麦移动依据

《承兑汇票质押合同》约定,将17张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品博公司,品博公
司在中麦移动违约的情形下,有权处置该17张承兑汇票实现债权。现因该17张承
兑汇票未能承兑,品博公司应当依据《承兑汇票质押合同》向中麦移动主张违约
责任。巴士在线公司并非《承兑汇票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品博公司依据借款合
同纠纷为由请求巴士在线公司承担付款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深圳中院不予支持。
若品博公司认为其票据权利受到侵害,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
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1、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品
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贷款期限内的利息13.643333万
元;


       2、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品
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5,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的标
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3、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品
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的标
准,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最终
支付的违约金应当扣减52万元);


    4、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品
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9.25万元;


    5、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高霞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中麦移
动网络有限公司追偿;


    6、驳回原告西安品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882.16元(品博公司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品博
公司已预交),共计318,882.16元,由被告中麦移动网络有限公司、中麦控股有
限公司、王献蜀、高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
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初552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