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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巴士:关于收到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09-25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20-080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4
日收到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善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0)

浙 0421 民初 2737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诉邓长春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嘉善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7 日立案
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邓长春经嘉善法院合法

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善县东升路 36 号;法定代表人:周鑫


    被告:邓长春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交付其持有的原告公司股票 581,482 股,由原告以 1 元总价
进行回购;
    2、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补偿 13,847,087 元;
    3、如被告不能足额向原告交付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应当由原告回购的股份数,
则应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现金补偿另行支付给原告(现金补偿=不能
交付的股份数量×发行价格 11.86 元/股)。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及其他十一名案外人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签订《协议书》一份。
根据该《协议书》,由原告以 1 元总价回购被告所持有的 581,482 股原告公司股
份,被告应配合股份回购事宜;如被告违反前述义务,未配合原告将其持有的全
部原告公司股份划转至原告证券账户,经原告合理催告后合理时间内仍不履行,
则应以原告在(2018)沪民初 14 号案件中对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
违约责任。该《协议书》已经原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协议书》
已经生效。原告已按照《协议书》之约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2018)
沪民初 14 号案件的起诉,亦已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已经就(2018)沪民初 14 号案件作出准许撤诉之裁定及解除保全措施之
裁定,并已解除相应财产保全措施。原告已履行完毕其在《协议书》中的全部义
务。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按约定向原告证券账户划转 581,482 股原告
公司股份,已经严重违反《协议书》约定,故原告特按照《协议书》对于管辖之

约定,诉至嘉善法院。


    三、 本案判决情况


    经审理,嘉善法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
    嘉善法院认为,被告应当全面履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被告未按时履行
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抗辩称案涉股票在另案中被冻结属于“不可抗力”,
被告因不可抗力的影响无法履行《协议书》规定的相关义务,不应认定答辩人合
同违约。嘉善法院认为被告所持有的股份被相关的法院查封,是因为被告自己的
因素所导致,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被告的违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邓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交
付其持有的 581,482 股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由原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
司以 1 元总价回购;
    2、如被告邓长春不能足额交付上述 581,482 股,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现金偿付原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现
金补偿=不能交付的股份数量×发行价 11.86 元/股);
    3、被告邓长春向原告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补偿 13,847,087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4,883 元,减半收取 52,442 元,由被告邓长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善法院递交上诉状,上
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被告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因无法掌握被告的
财产状况,判决的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421民初2737号。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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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