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巴士在线: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8-0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楼/7楼/8楼/11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1155号
致: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巴士在线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在线”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巴士在线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巴士在线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巴士在线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巴士在线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巴士在线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巴士在线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7月1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巴士在线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题为:



                                     1
                                                                     法律意见书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二)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2年7月16日公告了《关
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操维江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8月1日(星期一)14: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年8月1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2年8月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1日9:15-15:00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阳光东路181号善商大厦B栋902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2年7月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自然人股东应本人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本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
席,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法律意见书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23人,共计代表股份
72,737,69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8643%。其中:未有股东参加现场会议;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人,代表股份
72,737,69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8643%。

       通过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此处统计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22
人,代表股份12,724,69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3497%。

       本所律师认为,巴士在线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涉及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
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公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巴士在线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2年8月1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