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在线: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年8月修订)2022-08-10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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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
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或
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
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
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
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
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
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中表明:本次董事、监事的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
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
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
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监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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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八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
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
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
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
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
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九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
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 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
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
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得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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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
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 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
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选举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时,也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并按上述操作程序进行选举。
第十条 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股东大会通
过的累积投票制度。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在选票的显
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
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订,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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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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