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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巴士在线: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0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第 5 号”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秘办为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统一

负责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报送公司相关信息,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接待、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秘办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长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

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批准(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的界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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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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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公司的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

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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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

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

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

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

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

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当发生可能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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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

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

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发行证券等影

响公司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事项,在启动前应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

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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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

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

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以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若擅自泄露、披露公司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交易且涉嫌犯罪的,依法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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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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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中天服务                       股票代码: 002188
     内幕信息登记事项:
序    姓名/                           与上市公司     所属单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
号    名称                              的关系     位、职务   息时间、地点       信息方式   信息内容   所处阶段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
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
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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