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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巴士在线: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0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

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

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

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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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

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上市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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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

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

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配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会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公司的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

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

者提问,依照法律法规,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

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

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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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

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

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二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

顾问主办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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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

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

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

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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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

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

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

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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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

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公司董秘办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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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三十四条 董秘办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

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

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办对接

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

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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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资料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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