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在线: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0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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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
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
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负责提供年报数据的部门负
责人、直接经办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
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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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等规
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
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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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公司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
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公司内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
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
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后,由公司内审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并抄报公司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作出专门决议。
公司内审部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时,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有权行使其职权。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财
务报表附注”和附件“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
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
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3)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
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
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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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第二章“年度报告正文”或第三章“年度报告摘要”的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
的;
(2)公司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
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4)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
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
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十二条 公司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或更
正,并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
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内审部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时,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有权行使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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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
施,公司内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系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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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
进行本条规定的责任追究的同时可附加经济赔偿,赔偿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
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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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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