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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巴士在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0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与管理,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人员,包含: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监事会组成人员等,具体

包括:董事长、独立董事、其它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股

东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以及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

    (二)公司董事会及薪酬考核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

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

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绩效挂钩的原则,建立利润共享和风险共担的机制;

    (二)以岗定薪的原则,即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

权、利”的统一;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与公司发展规模相适应;

    (四)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负责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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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每年给予独立董事固定津贴,独立董事除领取津贴外不再领取基本薪酬和

年终奖金。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每年给予固定津贴;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

事,按照其资历、所任岗位职责及公司对应该岗位的薪酬及绩效考核奖励标准执行,同时给

予其非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非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不得高于独立董事的固定津贴。不在公

司担任其他职务的监事每年给予固定津贴;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照其资历、所任岗位职责

及公司对应该岗位的薪酬及绩效考核奖励标准执行;同时给予其监事的固定津贴。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最高职务,

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薪酬收入是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依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在的职位、价值、

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的年度总的薪资水平,包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

    (一)基本工资:每月发放的固定金额的薪酬。

    (二)绩效工资:是指根据绩效目标,结合公司整体的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考核后发放

的绩效奖金。

    绩效工资的基本规则为:绩效工资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绩效工资根据公司利润目标完

成率和岗位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发放。


    第八条 公司根据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参考外部

市场调研数据确定一套基本薪酬,建立不同的基本薪酬序列,分别设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第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不同发展阶段而不断变化,从

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未来发展需要。公司根据市场行业平均水平、公司盈利情况每

年对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及年度绩效标准进行审视,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政策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参考同行业的薪酬水平,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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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

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

和收回上述人员相关奖励性薪酬(含绩效薪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者独立董事津

贴,并予以披露:

    (一)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薪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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