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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巴士在线:子公司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0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天服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系指“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系指中天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

源、资产、投资和运作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定、组织管理、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

审计检查与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的运作企

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子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和运作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 1 至 2 名监事。


    第八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

决议须有到会股东或授权代表、董事、监事签字。


    第九条 子公司拟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题确定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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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召开 5 日前将拟定的会议通知、议题、议案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并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以及审核是否

应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子公司所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形成的其他重大会议纪要或决

议,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一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和

借款、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需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公司要求及时、完整和准确地提供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营运

现状与前景、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等信息的报表和分析报告,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

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属于

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须按照子公司的章程和相关

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或聘任。任期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并结合子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任期内委派人员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

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

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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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

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

责任。


    第十六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

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政策及会计制度。同时制定适应子公司实

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

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

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财务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

应当根据《上市规则》、子公司章程等规定由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视交易事项

的性质和金额判断是否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

    对于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事项的管理,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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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

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

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

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

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

子公司间互相担保。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或会计师

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

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

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

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三十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总经理是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总经理可以指定专人为

具体负责人。子公司必须遵守公司关于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制度,公司董秘

办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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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关于信息披露、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相关制度的要求,

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公司董秘办。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一)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行为;

    (二)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

终止;

    (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五)遭受重大损失;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法律规范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与信息提供有关的基本义务:

    (一)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

    内幕信息;

    (三)提供其他所有对上市公司形象及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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