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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巴士在线: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0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的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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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开展

审计活动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

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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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

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

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

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内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

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

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

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

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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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

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

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

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

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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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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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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