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在线: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10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进一步明
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天服
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有董秘办,为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董秘办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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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
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
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
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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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
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事务。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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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
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
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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