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如意集团: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2-28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620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A0620 号


致: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 年 12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调整 2019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经查验,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上述议案内容已充分披

露。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09: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公司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

议的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2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

表股份 140,232,8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822%。其中,现场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126,367,14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84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3,865,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80%。公司现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公司现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议

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监票人、

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3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

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大鹏




                                                        唐   诗


                                                  2019 年 12 月 27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