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如意集团: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1-2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023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传真(Fax):010-66090016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023 号

致: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
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21年1
月7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十五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上述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议案
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上述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上午09:
3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月22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
公司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
议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1年1月1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
股份126,187,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154%;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
情况。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全部议
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
没有提出异议。




                                       4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
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1. 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6,187,1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7%。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冠




                                                       唐   诗



                                                  2021 年 1 月 22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