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34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344号
致: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
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30 日,
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超过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
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2021 年度向银行借款授信总量及授权的议案》;
8.《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公司
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1 年 5 月 21 日 09:3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 09:15-09:25,0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 09:
15-15:00 的任意时间。
3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了见证。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126,027,96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546%;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
表股份数为 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
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议
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监票人、
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6 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议案 4、议案 5、议案 7、议案 8、议案 9 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5、议案 6、议案 7、议案 8、
议案 9 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6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1、议案 2、议案 3、议
案 4、议案 5、议案 7、议案 8、议案 9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5、议案 6、议案 7、议案 8、议
案 9 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
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冠
唐 诗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