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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集团: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5-2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34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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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344号


致: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

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4 月 30 日,

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经查验认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超过二十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

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

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2021 年度向银行借款授信总量及授权的议案》;

    8.《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地点为: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公司

会议室;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1 年 5 月 21 日 09:3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 09:15-09:25,0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1 日 09:

15-15:00 的任意时间。




                                         3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表决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进行了见证。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126,027,96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546%;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

表股份数为 6,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

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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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议

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监票人、

计票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

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6 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议案 4、议案 5、议案 7、议案 8、议案 9 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5、议案 6、议案 7、议案 8、

议案 9 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的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经本所律师现场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6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1、议案 2、议案 3、议

案 4、议案 5、议案 7、议案 8、议案 9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5、议案 6、议案 7、议案 8、议

案 9 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

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冠




                                                 唐   诗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