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如意集团: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A0230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 A0230 号


致: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
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和《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并见证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
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



                                       1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山东如意
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所律师经查验认
为,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
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
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公告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关于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 《2022 年度向银行借款授信总量及授权的议案》
    8. 《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


    (三)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09:30;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宁
市高新区如意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在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7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
份 114,319,2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807%;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65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39%。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不存在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表决权有出席无效、代理无效或导致潜在纠纷的情况。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对议案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监票人、计票
人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5、6、7、8 将对中小投资者
(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
的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6 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

                                        3
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3、4、7、8 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5 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即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5、6、7、8 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
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及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情况详见本次股
东大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6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2、3、4、7、
8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5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   冠




                                                   唐   诗




                                                2022年5月20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