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2023-04-29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23]0011445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目 录 页 次
一、 出具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1-3
二、 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证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出 具 保 留 意 见 涉 及 事 项 的 专 项 说 明
大华核字[2023]0011445号
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山东如意毛纺服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如意集团公司)2022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大华审字[2023] 0016690 号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六、10 长期股权投资”所述,如意集团公司
2021 年底通过资产置换取得对莱卡新材料(佛山)有限公司 25.72%
股权的长期股权投资,期末账面价值为 983,965,762.04 元。2022 年
莱卡新材料(佛山)有限公司对股东创莱纤维(佛山)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出资纠纷提起仲裁申请。2023 年 3 月 9 日收到北海仲裁委员会
(2022)北海仲字第 3-749 号裁决书,裁决创莱纤维(佛山)有限公
司应继续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创莱纤维(佛
山)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由于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的影响,我们对
如意集团公司 2022 年度的财务报告发表了保留意见。
第1页
大华核字[2023]0011445 号专项说明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一) 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如意集团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
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 290 万元。如意集团公司是以
营利为目的的实体,由于营业收入是大多数财务报表使用者最为关
注的财务指标之一,因此我们采用营业收入 59,232.54 万元作为基
准,将该基准乘以 0.5%,由此计算得出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
性水平为 290 万元(取整)。本期重要性水平计算方法与上期一致。
(二) 出具保留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
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
应当发表保留意见:(1)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
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
性;(2)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
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
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如意集团公司 2021 年底通过资产置换取得对莱卡新材料(佛山)
有 限 公 司 25.72% 股 权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期 末 账 面 价 值 为
983,965,762.04 元。2022 年莱卡新材料(佛山)有限公司对股东创莱
纤维(佛山)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出资纠纷提起仲裁申请。2023 年 3 月
9 日收到北海仲裁委员会(2022)北海仲字第 3-749 号裁决书,裁决
创莱纤维(佛山)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截止审计报告
出具日,创莱纤维(佛山)有限公司尚未履行。我们认为上述保留意
见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故我们
对如意集团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
第2页
大华核字[2023]0011445 号专项说明
三、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程度
我们认为,上述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如意集团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及 2022 年度投资收益,可
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是由于该事项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合理估
计上述事项对如意集团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 2022 年
度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四、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
披露规范性规定
由于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
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存在明显违反会
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情形。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泰逢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 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