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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凡谷: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8-01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738 号浙商大厦 10 层(430015)
       10/F, Zheshang Tower, No.738, Jianshe Avenue
          Jiang’an District, 430015, Wuhan, China
         Tel: +86 27-82622590 Fax: +86 27-8265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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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2018]大成武汉法字第0292号



致: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受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武汉凡谷”)

的委托,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周守梅、

刘菊兰律师出席武汉凡谷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武汉凡谷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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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2018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会议决定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7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关于召开 2018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

时间与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参加现场

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二)14:30 在武汉市江夏

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 5 号公司 4 号楼 3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孟

凡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30 日-3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7 月 30 日 15:00 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

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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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

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68,867,9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额的 65.3246%,其中: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止 2018 年 7 月 24 日 15:00 交易结束后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为 368,587,9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65.2750%。

    (2)以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8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496%。
    3. 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

计人数为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816,1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1445%。

    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签到表以及本所律师现场查验,公司全体董事、部分

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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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为: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2.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

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网络投
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股东

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2.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368,805,069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29%;59,4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3,5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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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53,200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2926%;59,4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2785%;3,5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89%。

    (2)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68,834,869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0%;33,1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83,000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441%;33,1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559%;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368,834,869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10%;33,1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83,000 股赞成,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9441%;33,100 股反对,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559%;0 股弃权,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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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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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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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 责 人:
                                                    吕晨葵


                                  经办律师:
                                                    周守梅



                                  经办律师:

                                                    刘菊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