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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凡谷: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16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31 号知音广场 4 楼         邮编:4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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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1 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8 鄂国浩法意 GHWH092 号

致: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武
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武汉凡谷电
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有关规定,指派刘苑玲律师、宋丽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
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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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照《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进行了充
分披露。

     2018 年 11 月 3 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公告了《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临时
提案暨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
充通知”),就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收到持股 3%以上的股东王丽丽女士提
交的临时提案《关于增补喻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提案》进
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2:30
在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 5 号公司 4 号楼 3 楼 1 号会议室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孟凡博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3:00 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3:00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刊登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达到 15 日,持股 3%以上的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了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在收到临时提案后 2 日内公
告了补充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
会议通知、补充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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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
代表股份 368,091,6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1871%;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 355,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2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
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公司合并统计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关于政府拟收储土地的议案》;

     2.《关于增补喻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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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 3 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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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夏 少 林                               刘 苑 玲




                                                           宋 丽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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