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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武汉凡谷: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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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在参加会议且查阅有
关规定并听取董事会介绍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与核查,现对相关情况
说明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
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提
供担保”的规定,2020 年上半年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延续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累计和当期资金往
来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二、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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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报
告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三、关于使用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将已终止的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必要调整,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
于改善公司的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将已终止的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审批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将已终止的募投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 2019 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预留授予的 10 名激励对象个人
考核结果均为优秀、优良或合格,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可
行权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
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
行权的情形。
    本次行权符合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
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10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 35.28 万份
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五、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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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合法权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王征、马洪、唐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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