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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武汉凡谷: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1-04-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目录 .................................................................................................................................................. 2
第一章 释义 .................................................................................................................................... 3
第二章 声明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7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 7
       二、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数量 .................................................................................................... 7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禁售期 ............................................................. 7
       四、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9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 9
       六、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1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12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2
       二、对武汉凡谷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3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3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 14
       五、股权激励计划对武汉凡谷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 15
       六、对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5
       七、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 15
       八、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 16
       九、对股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 16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7
       十一、结论性核查意见......................................................................................................... 17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8
       一、备查文件......................................................................................................................... 18
       二、备查文件地点................................................................................................................. 18




                                                                           2
                            第一章 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
本报告
                            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激励计划、股权激励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
                       指
计划、本计划                励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独立
                       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海通证券

武汉凡谷、公司         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附限制性条件
标的股票/限制性股票    指
                            的武汉凡谷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本次股权激励           指   公司实施本计划的行为

激励对象               指   本计划规定的符合授予限制性股票资格的人员

                            根据本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
授予价格               指
                            的、激励对象认购公司股票的价格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解
有效期                 指
                            除限售完毕的时间

                            本计划获准实施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                 指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认购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
限售期                 指
                            期间

                            在限售期满后,满足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解除限售               指
                            励对象申请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解除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可申请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制性股票的
行使权益/行权          指
                            限售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3
股东大会                  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指
                               ——股权激励》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4
                             第二章 声明

    海通证券接受委托,担任武汉凡谷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
并制作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武汉凡谷提
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武汉凡谷全体股东及有关各
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武汉凡谷提供,武汉凡谷
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
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
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对武汉凡谷
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
成对武汉凡谷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
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在此基
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武汉凡谷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

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地按照本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

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任职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共计 118 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次激励计   占本计划公
                                        拟授予限制性
序号       姓名             职务                       划拟授予股票   告时公司总
                                        股票数量(股)
                                                       总量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1        杨红      董事长、财务总监        300,000      9.49%         0.04%
  2        夏勇          董事、总裁          180,000      5.69%         0.03%
  3               其他 112 人             2,682,000      84.82%         0.40%
                  合计                    3,162,000       100%          0.47%
注: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由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实际认购数量确定。



二、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 2018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62,0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76,339,106 股的 0.4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禁售期
                                         7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公司应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
授予条件下完成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权益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
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

    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两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
 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股份的相关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
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8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公司回购股份均价 6.20 元/股。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
对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的确定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量:第一,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股份回购成交价格范围在 6.10 元/股—6.30 元/股之间,平均价
格为 6.20 元/股。其次,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
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予以确定,以充分发
挥激励作用。从激励角度看,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时须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9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时,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标的股票,且股权激励计划同时
终止。

    激励对象须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

    2、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3、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取消其获授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申请解除限售时,公司必须满足如下业绩条件: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2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7 亿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

依据。

    如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上述条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申请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达到所列公司业绩条件以及个人岗位绩效考核
                                       10
达标的前提下,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
按照 A(优秀)、B(优良)、C(合格)和 D(待改进)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
若激励对象任一考核周期考核结果为 D 级,则相对应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将不予
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
六、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1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武汉凡谷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存在以下上市公司不得
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要素齐全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各激
励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排、解
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禁售期;激
励计划的变更或调整;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解除限售的程序
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2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
性股票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行使权益应当统一回购注销处理,已经行
使权益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
象因返还已获授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
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议,
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武汉凡谷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武汉凡谷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本计划的批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等程序,
且这些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具备可行
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武汉凡谷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共计 118 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
括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
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13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
上均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162,0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76,339,106 股的 0.47%。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额度均未超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6.20 元/股,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
量:第一,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股份回购成交价格范围在 6.10 元/股
—6.30 元/股之间,平均价格为 6.20 元/股。其次,授予价格的定价依据以促进公
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稳定核心团队为根本目的,本着“重点激励、有效激励”
的原则予以确定,以充分发挥激励作用。从激励角度看,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武汉凡谷 2021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
行性较强,权益授出额度/授予价格确定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
                                     14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权激励计划对武汉凡谷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武汉凡谷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在授予价格和解除限售条件的设置方面有效
地保护了现有股东的权益,同时还对公司业绩提出了全面要求。激励对象为在公
司任职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这些激励对象
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
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三方利益结合在
一起,对保证上市公司经营能力的提高、经营效率的改善和股东权益的增加将产
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增加股东权益。


六、对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
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武汉凡谷没有为激励对象依激励
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
担保。


七、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问
认为武汉凡谷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应当按

                                   15
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
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及其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定价方式符合相关规定,且
未损害股东利益。
    (三)本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设定和时间安排对激励对象形成有效激励和约
束。只有当武汉凡谷的净利润持续增长时,股票价格才有较大概率上涨,激励对
象才能获得更多超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
利益取向是一致的,保护了现有股东的利益。
    (四)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的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不会对公司股本产生较大的影响。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九、对股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
层面的业绩指标是净利润,也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常用业绩考核指标。
    激励对象每次解除限售时,公司必须满足如下业绩条件:

  解除限售期安排                        解除限售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2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2.7 亿元



                                   16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

据。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
条件。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 A(优秀)、B(优良)、C(合格)和 D
(待改进)四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若激励对象任一考核周期考核结果为 D 级,
则相对应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将不予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当年未能解除限售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武汉凡谷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
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能够达到此次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涉及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于论证分析,
而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作为武汉凡谷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的
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十一、结论性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武汉凡谷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武汉凡谷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17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5、《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地点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关东科技园三号区二号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九凤街 5 号
    电话:027-81388855
    传真:027-81383847
    联系人:彭娜




                                   18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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