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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武汉凡谷: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0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凡谷”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在参加
会议且查阅有关规定并听取董事会介绍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
担保事项。

    二、关于计提 2021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关会计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基于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了 2021 年度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公
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
事会拟定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存在差异及 2022 年
度关联交易预测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
    武汉凡谷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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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与预计存在一定差异,符合市场行为和经营实际,未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武汉凡谷 2022 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生产经营过程
中正常的业务行为,交易价格根据市场原则协议确定,未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
方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
的相关原则要求。董事会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
要求,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董
事会出具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预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调动相
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该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已按照相关规定向财政部、证监会备案,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
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的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同时,信永中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具备作为外部审计机构的
独立性。在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工作中认真负责、扎实严谨。续聘事宜得到了
我们的事前审核并认可,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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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卢彦勤
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认为上述提名人具备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2、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独立董事
必须具有的独立性,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形,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提名人对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4、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已离职的 4 名激励对象沈霓、施育祺、张建松、郑和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对此部分限制性股票按照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实施回购注销,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征、马洪、唐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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